共有物分割的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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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的估價補償問題
 事實
 甲和乙二人共同持有A房屋:
 A屋與坐落的土地間有租賃法律關係。
 甲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 法院判決A屋由甲取得,並依建物價值進行估價補償給乙
 爭議點:
 本件估價是否必須將建物對土地具有租賃權納入計算?
 法規說明: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4 條規定:「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地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2 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 估價就租賃權利考量問題:
 契約內容種類:
 「一般租賃」
 「基地租賃」
 「耕地租賃」
 權利存續期間
 定期限租賃
 不定期限租賃
 優先購買權
 民法第 426-2Ⅰ「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結論
 房屋存在租賃權利
 租賃權利亦應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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