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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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任
二、問題發想
曾姓職業軍人酒後駕車搭載軍中同袍鄒男,卻在中途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曾男酒駕肇事擔心遭部隊汰除,竟由鄒男出面頂替是肇事小客車駕駛,引起騎士質疑,最後被警方識破送辦,鄒男被屏東地院依頂替罪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曾男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三、頂替罪刑責
刑法第164條規定:「(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前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審理,而後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B,並接受偵審。如果頂替者在有偵查犯罪職權的警察、檢察官發現「有頂替情況」前就自首,主動向警察、檢察官說明自己頂替他人犯罪,就可能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刑責。因此,幫別人頂罪,事後反悔,仍會成立刑事犯罪,只是可能可以減輕刑責。再者,如果頂替者跟犯罪嫌疑人有配偶、特定親屬關係,依照刑法第167條規定,頂替者與犯罪嫌疑人是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就可以減輕或是免除刑責。
四、延伸思考-頂替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依照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以上開酒駕案件為例,員警攔檢發現鄒男頂替曾男酒駕時,雖鄒男出面向員警謊稱是車輛駕駛人,且經員警記載於筆錄上,然警察機關職司犯罪調查之責,對於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本應為實質調查,以研判其供述內容是否可信,是本案承辦調查職務之警員,就實際車輛駕駛人究竟為何人?仍有實質調查義務,並非一經當事人陳述予以記載,即有登載之義務而具客觀憑信性。因此,以本案為例,鄒男雖構成頂替罪,但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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