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法酒駕臨檢,開立臨檢異議書單,出示警員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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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如果以後遇到警察有侵犯到你的事由, 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另外打110報案,提出刑事告訴,移送法辦,取得報案三聯單。
刑事訴訟、行政訴訟,2種管道同時進行,效果更好。 維護我們人民應該有的權利。 必須全程錄影,保留證據。
警察法治教育觀念的提升,需要我們人民來協助。 人民有任何異議的權力, 警察有絕對的義務必須書面記載留下記錄。異議內容 必須人民說什麼,警察就寫什麼,否則警察就會涉嫌觸犯偽造文書罪, 凟職罪,強制罪?
請記得全程錄影存證。身為中華民國公務人員於上班執勤時間,所有的言行舉止都要經得起檢驗, 個人個資法,肖相權隱私權的問題, 全部無法主張。 人民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全程錄音錄影蒐證 公務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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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他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再跟他說我對你身份有疑慮、我要知道你的單位姓名、警員、編號請你出示警員證。
請務必絕對要全程錄影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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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要求 警察填寫異議書三聯單 、就可以馬上知道他的單位、姓名、警員編號、而且警察不得拒絕。這就。準備投訴專用。 如果警察 拒絕或是說沒有攜帶、那他就準備申誡一支、記得絕對 從頭到尾 全程錄音錄影。 讓整個程序完成。
社會上所有人守法、知法、 才會更進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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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果要扣留三個小時...直接拒絕.馬上行使.提審法.權利..直接到地方法院.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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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可以違法臨檢.人民有權利要求. ..行使權利方式有3種話術: 白話文:你是誰.你要幹嘛 法律文:請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文言文:來者何人.所為何事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需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該項「帶往」措施本身即含有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意涵,不論有無使用物理上之強制力,其情形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相同,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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