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監委周陽山 發言 國會改革.國會聽證調查權.公聽會 20240411 司法法制委員會【立法院演哪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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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正是今天 我們在討論立法院的調查權如何落實的時候
最重要的關鍵就是 立法院的調查機制 專職專業的調查人員在哪裡?
如果缺乏這個機制的話 下面的立法院調查權的落實 是有重大缺陷的

#質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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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35年裡我一直在臺灣負責憲政教育 同時也有將近20年的時間從事政治事務
在我擔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跟國大代表 這三個不同職務的具體的經驗裡
我發覺國大代表的權力是聊備一格 監察委員是具備真正的實權
而立法委員的權力多半都是空洞 只是走秀 那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於調查權跟聽證權的缺乏

我提出三個重要的經驗跟教訓
第一 五權之間是有機互補的
第二 憲政本身是成長的
第三 政治與法律的互動 除了依據政治實力之外 也跟政黨之間的競合有密切的關係
在這個重要的三個前提之下 我們來看兩件在二十五、六年前的重要的國會改革

第一個是在一九九九年的一月
由民進黨當時的沈富雄委員、林濁水委員 國民黨的林光華委員以及我 當時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國會改革方案
其中呢 要求成立三個重要的 立法院內的重要的機構
第一個是法制局
第二是預算局
第三是國會圖書館
結果當時執政的國民黨為了害怕 拒絕讓立法院擁有充分的自主的權力
就透過考試院的銓敘部 以各種理由阻撓這三個機關變成有效的實質的機制
最後經過討價還價 經過職等的壓低 最後把預算局壓低成為預算中心
而原先的規劃就是法制局、預算局跟國會圖書館 都是具備政務人員的位階 現在把它通通壓到十三職等
所以這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當行政體系害怕國會擁有充分職能的時候
它是藉由考試院之手 以國家的文官跟官員的具體的執掌為由 來扮演剎車的角色

第二個事情是在1998年 當監察院經過了第二次第三次修憲 它的權力大幅度改變的時候
這個時候當時的監察院長王作榮 希望透過立法院之手 能夠調整監察院的內部的機制
這個時候行政院又出面了 這個時候出面的是人事總局
人事局當時的要求是在不增加任何行政人員的條件之下 進行機構的改革
在這個情況之下
第一監察院從原來的十個委員會縮減成七個委員會 這個時候人事就騰出來了很多人
第二個監察院非常清楚監察權的落實 是必須靠有足夠的專業的專職的調查人員來改善它的調查工作
這個時候提出了一個重大的改革
就是將監察院27位委員加上院長副院長 這個29個人的規模
用三個方式 第一個就是高職等的簡任官的調查官以及薦任官調查專員跟更低的就是調查員各以27到29位作為規模然後乘以3 變成一個80多位的監察院調查處
而事後監察權的成長跟調查工作的落實跟1998年的監察院組織法的調整有密切的關係
而這個正是今天我們在討論 立法院的調查權如何落實的時候 最重要的關鍵就是 立法院的調查機制 專職專業的調查人員在哪裡?
如果缺乏這個機制的話 下面的立法院調查權的落實 是有重大缺陷的

第二個 剛剛很多學法律的專業委員跟專家都特別提出了這個程序必須非常的審慎我個人也是抱著同感
這個會經過立法院一段時間的政黨協商 政黨競合以及五院之間的互動
最後會出來一套比較詳實的立法、監察之間的互動所形成的新的機制
這個機制是什麼呢 就是聽證權跟調查權如何落實 如何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跟監察院的調查權能夠做清晰的分隔
這個時候我想提出來 第一個原則 就是監察院的調查權是由委員個人行使 是經過監察院內部的派查程序
包括院會的派查 包括委員會的派查 包括委員個人登記的調查來進行
第二就是監察院的調查的結果 涉及到官箴的部份 是由委員衡諸實況 負責調查的委員來決定 是不是提起彈劾或者糾舉
然後再由委員會來決定 是不是對相關的機關 提出具體的糾正的作為
但是大家都忽略了下面一個重要的權力
就是當監察院的委員會 對相關機關做成了糾正之後 因為被糾正的機關他的首長會更迭 所以現在的首長沒有理由去承擔前面 出事的首長的政治責任
可是監察院有一個重要的機制 叫作質問
這個質問權如果一旦行使 這個時候被質問的行政機關的首長就知道
如果他再不根據糾正跟質問的內容進行調整 下一階段 監察委員就可以對他行使彈劾 即使過去的錯誤的作為責任不在他
但是經過了質問的程序之後 這個時候他就要承擔具體的政治責任 而且可能會被彈劾或糾舉
所以我們必須瞭解 就是五權之間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而且是一種有機的互補
所以我剛剛所報告的包括 立法院本身的國會改革 因為考試院的出面而觸礁 而打了折扣
監察院要擴張他的調查權 依賴的是立法院的修正監察院組織法 提供了七八十位專業的調查人員 大幅度的強化他的能力

第三 今天要落實立法院的調查權 也必須依賴
第一個 立法委員的自律
第二 立法院跟監察院在行使調查作為的時候的區隔
那麼在這個前提之下 我想特別提出一點 就是 當立法院在執行 他的調閱政府文件工作的時候
首先要符合保密原則
第二 他的聽證的對象 是及於所有的公務人員包括政務官
但是私人機關 個人是不是接受聽證 是不是接受調查 是由他自行決定
所以剛剛談了很多的政治實務
如果有一些私人企業覺得 他接受調查並且在聽證會出席 對他的企業有利 他自己會來
而不應該是由細緻的法律條件 做過多的規範
因為任何的私人 他自己都知道 如果透過聽證對他是有利的 他自然會來 這個時候不應該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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