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大课】《 英国普通法史》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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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语:common law;译为“普通法系”,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亦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他们当中大部分以英联邦国家为主。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从法律渊源来看,普通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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