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講堂(二)台北場-侵害智慧財產之損害賠償計算-以侵害商標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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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講堂(二)台北場-侵害智慧財產之損害賠償計算-以侵害商標為中心
時間:2020/12/07(一)14:30-17:00
主講人:林洲富 法官-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主辦單位:台灣商標協會
協辦單位: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
協會代表致詞:賴文平理事長
主持人:邵瓊慧副理事長
講師:林洲富法官

一、緣由:

「大師講堂」系列活動,旨在聘請國內外對商標品牌保護具有豐富學養之專家、學者、法官、企業家,以專題演講方式進行,讓其卓越見識與大家分享。此外,亦會有當前全球新興商標相關議題的分享。
大師講堂系列講座原則上每2個月辦理一次,每次精心邀請一位商標界實務專家、學者、法官或企業家輪流擔任大師講座。

二、主題:

  當此21世紀智慧財產之經濟時代,無形資產的價值,每每超過有形資產。過去蘋果公司曾為了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支付六千萬美金(約新台幣18億)的天價;在台灣,著名的「莊頭北」商標也曾以新台幣7850萬元經法院高價拍賣給競爭對手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智慧財產權的布局及適時捍衛權利阻止侵權,已經成為公司經營的重要戰略。惟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如果不能適度體現權利價值,將造成智慧財產權價值的貶損,甚或導致權利人不願訴訟主張權利,如此對整體智慧財產權環境,將造成不利影響。為使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及企業法務得以瞭解目前我國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特邀請林洲富法官主講。

三、講堂內容: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所規定的共同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哪些? 不同的計算方式又有哪些?

各該計算方式的判斷標準為何? 例如商標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的具體損害計算說與後段但書的差額說,實務上如何適用?

同條項第二款的總利益說,係以侵權行為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計算基準,此時究竟有無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 又何謂「侵害行為所得利益」?是指毛利或淨利 ? 是否需要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能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商標法71條第一項第三款,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數額。何謂「零售單價」?實務上如何酌定倍數? 如同一案件有多種不同商品時,如何訂「零售單價」?若商標是使用在「服務」而非「商品」,如何計算?

同條項第四款,以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計算標準,乃2011年商標法修正時新增,則此後實務上針對此款的適用情形如何? 又專利法第97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合理權利金」又應如何計算?

又法院在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事件,常需囑託專業機構鑑定智慧財產權之價值,以作為訴訟費用之繳納、保全執行應提供之擔保、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則實務上智慧財產權之鑑價方式及標準為何?

以上講述內容,將能協助商標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在進行侵權訴訟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更瞭解目前法院的計算方式及判準,俾便給予當事人更適切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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