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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不是正在走向實質廢死的路上呢?眾所矚目的憲法法庭在經過生死辯論後的五個月,做出了宣判:37名死囚針對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提出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宣判死刑並沒有違憲,但限縮了適用範圍。大法官強調,故意殺人是侵害生命權最嚴重的犯罪,應比照兩公約的「情節最嚴重之罪」規定,只有在犯罪最嚴重的情形才可判死。但甚麼是犯罪最嚴重的定義呢?大法官針對判死設下了重重關卡,包括科處死刑的判決應該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審判的過程中沒有瑕疵、第三審沒有辯護人,都可以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如果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處死刑,包括被媒體封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她被控為了詐領保險金,在八個月之內殺害了自己的媽媽、婆婆以及先生。在法院審理期間,被認定有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還被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也認為這三人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這個釋憲結果是否符合社會超過八成民意反對廢死的期待呢?這是否意味著目前待決的37名死囚,有人因此獲得了重生的機會嗎?但對於被奪走寶貴性命的被害人及被害家屬而言,哪一天才能得司法正義的伸張呢?

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婆婆和先生相繼過世,更離奇的是,婆婆的遺體竟然三天就火化,這太不尋常了。當年埔里分局的偵查隊長陳明城馬上就聯想到了陳瑞欽詐保案,因為這個案子也是發生在南投。陳明城馬上就去調閱劉家人的投保資料,結果發現林于如幫她的媽媽、婆婆、先生通通都保了險,而且媽媽的保險理賠金五百萬,已經順利存入林于如的帳戶,但是媽媽和婆婆的遺體都已經火化,怎麼證明他們的死跟林于如有關係呢?

當年新聞媒體甚至給她貼上了驚世媳婦的標籤。不過等到案子進入到了一審,林于如卻推翻了之前的自白。她說她被警方威脅,如果她不認罪,就要把她姊姊拖下水。她為了保護姐姐,只好認了這三起命案,但事實上她只承認先生是她殺的,那是因為先生在婚後長期對她家暴,導致她產生憂鬱的症狀,才會動手殺人。至於其他兩起命案跟她無關,況且林于如的智商經過測試只有57。她的律師為她辯護,一個輕度智能不足的人有能力策畫執行這三起詐保謀殺案嗎?然而這些說法不被法官採信,全案最終死刑定讞,但仍有法律團隊不放棄希望,積極搶救這名現在全台灣唯一的女死囚。

警方說的林于如都認了,但是案子進到了一審,林于如卻翻供了。她說警察威脅她,如果她不認,就把她姐姐拖下水,為了保護姐姐她只好全都認了。事實上她只殺了她先生,殺婆婆其實是她先生的意思。後來她的律師也提出草屯調養院作的智力報告,強調林于如的智力只有57,屬於輕度智力障礙,根本沒有能力策畫這麼複雜的詐保謀殺案件。況且從頭到尾法官沒有其他關鍵證據,怎麼可以只靠被告的自白就判處死刑呢?林于如的律師強調,林于如不但有輕度的智力障礙,還有嚴重的憂鬱症,所以依照國際兩公約的精神,根本不該被判處死刑。但是也有人說林于如喜歡簽賭,還會計算六合彩的號碼,一點都不像智能不足。如果你看過她出庭的樣子,你會不寒而慄。

這位對著新聞鏡頭下跪的王爸爸,他親眼目睹自己心愛的妻子和女兒遭到殺害的慘狀。他整個人腿軟崩潰,身為一個男人,卻不能保護最愛的家人。他的自責愧疚,每天都活在痛苦中。他說,凶手不被判死刑,就是盼他們全家死刑。2017年死刑定讞的那一天,他把判決書燒給了妻子和女兒,讓凶手伏法,這是他能為妻女做的最後一件事。

黃麟凱在犯後不但沒有悔意,還想方設法提出了大法官釋憲。王爸爸說,如果不把黃麟凱判處死刑,就等於是判他家全家死刑,因為他還有三個女兒。如果有一天這個黃麟凱被放出來,難保他不會回來報仇。在2017年,最高法院做出了最後的判決,死刑定讞了。這是蔡政府任內第二個死刑定讞的案例。黃麟凱在犯案當年的2013年,才剛剛滿20歲。他是目前37個待決死囚裡最年輕的一個。

已經死刑定讞的死刑犯,為什麼遲遲無法執行槍決呢?那定不定讞、死不死刑有差別嗎?就算定讞了,還是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在廢死聯盟的協助之下,幾乎每個死刑犯都聲請過,因為只要你聲請,在結果出來之前,就不能夠執行死刑。就法而言,沒錯,這是死囚的權利,但對於受害家屬來說,卻是漫長的折磨。

當年在發生洪仲丘事件過後,軍事審判法已經修正,也就是說,在平時犯罪的現役軍人犯案,是交由普通法院審理。黃麟凱是第一個案例,也是第一個死刑定讞的案例。但是在定讞之後,多久就必須要執行死刑呢?政府的標準又在哪裡呢?

在維護保障加害者權益的同時,被害者與家屬的痛,法官也能夠感同身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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