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規則研究之27 15條交叉相遇 有船在你右邊,你就要讓路 不足3分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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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碰規則研究之27 15條交叉相遇 有船在你右邊,你就要讓路 不足3分鐘的時間  

本講主要講解第15條交叉相遇的規則。當兩條動力船隻在橫躍時會產生碰撞危機,如果看到他船在自己右邊,應該讓路,並儘量避免從他船的船頭方向通過。

交叉相遇規則

第15條規定,當兩條動力船隻在交叉相遇時,如果看到其他船隻在自己右邊,應該讓路。但實際上,讓路的義務不僅僅是看到右邊船的紅燈,還包括看到其尾燈的情況。總的來說,只要看到右邊有船,就要讓路,但讓路的具體方式會有所不同。

與第13條和第14條的關係

第13條是關於追月的規則,第14條是關於Head on situation的規則。這三條規則在具體應用時存在一些細節上的差異,需要仔細區分。比如第13條規定的讓路區域是30度,而第14條規定的是112.5度到125度。

常惠倫案例分析

通過分析常惠倫和亞歷山大一號兩船的碰撞案例,指出了現行避碰規則的缺陷。規則過於籠統,只根據船隻當前位置判斷適用哪條規則,而不考慮實際的碰撞點。這導致了法官在認定責任方時存在爭議。作者認為應該以實際的碰撞點為准,而不是僅根據船隻當前位置。

結論

總的來說,第15條交叉相遇規則的精神是,只要看到右邊有船,就要讓路,但具體的讓路方式會有所不同。同時,現行避碰規則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適應實際航行需求。

第27講 交叉相遇
各位朋友大家好,這是碰規則研究講座的第27講,上一講,講到第14條迎艏正遇head on situation船頭方向,在駕駛台站立的位置不同,會有視差問題。所以前桅杆的方向,並不一定永遠都是代表船頭的方向,這個如果有看雷達的話,就會有體會,這也是新進人員要注意的地方。這一講要講的是第15條交叉相遇crossing situation,也是橫越,當兩條動力船隻在橫越的時候,並且會產生碰撞危機,某輪如果看到他船在他的右邊,就應該讓路,而且應該在情況許可之下,避免從他船的,避免從他船的船頭方向通過。
看著第15條寫的是輕描淡寫,兩條動力船舶在交叉相遇的時候,有碰撞危機,看到其他船隻在他右邊的,應該要讓路,當情況許可的時候,避免從他船的船頭方向通過。好啦看這張圖,是大概美國航太總署對無人船研究所畫出來。有關閉碰規則,適用的角度問題,第15條只有說看到其他船隻,在我们的右邊,就要讓路,事實上是不完全的。因為並不是所有右邊來的船,都要讓路。我们只要讓到什麼?右邊正橫後面兩點的方向就夠了,這2點了就是22.5度,總共加起來就是90加22.5度,就是從我们船頭到右邊的112.5度。為什麼這個無人船,他要讓到120度?自己多加了7.5度,因為避免混淆的情況,也就是多加了7.5度的優良船藝。
說時遲時快啊,這個第15條的精神,就是說,你看到右邊船的紅燈的時候,你就要什麼讓路,問你看到他的尾燈啊,你也是要讓路,總結起來,有船在你右邊,你就要讓路。只不過能讓路的義務,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根據交叉相遇,看到紅燈讓路,一個是根據能13條追越船,有在追越的時候,你要讓路,是對右邊的來船而言。
好現在總結一下。第13條14條跟15條,图上看到蓝色的区域。十四條他畫了30度,實際上,應該是到15度就夠了,第13條追越追越依照規則的是什麼?要從右舷正橫之後的2點開始,也就是112.5度開始,到左舷正橫之後的兩點,應該是135度,還是多少。總之就是灰色的區域,這個画的是90度這,是NASA給這個無人船比較多一點的空間。總之看右邊,從船頭開始藍色區域十三條要讓路,綠色的區域交叉相遇你要讓路,從後面灰色區域,應該是本船,應該要直行,別的船要讓路。別人在追越,別人要讓我们的路。從左邊看,船頭的左邊零到15度,它這邊畫的是15度迎艏正遇,我们也要讓路,要向右轉,一般船上是以航行燈遮蔽的角度規定,如果是往左邊6度,或者是7.5度方向接近的船隻,本船就要什麼直行,保持航向航速,這樣可以讓對方的船,可以知道本船的動向,應該要從本船的船尾通過。這是規則規定,就是我们看到別人的紅燈要讓路,別人如果看到我们的紅燈,他要讓路。我们看到別人的綠燈,就要保持直行啊。這是規則的精神,但是條文的寫得不清不楚。

好看到了這個,就是常會輪跟亞歷山大一號兩條船的爭議,看到碰撞點是在航道出口1號浮標的,也就是0.4海浬的距離,換算成船隻的長度,0.4海浬就是1852公尺的一半,926公尺減去185公尺,大約740公尺,長慧輪是300公尺的長度,740就差不多是兩倍半的船長,好這個2倍半的船長,對於一般的貨櫃船隻的迴轉來講,是不夠的,這個就是英國的海事報告的錯誤的地方。他認為有四個Cable,長慧輪要左轉要右轉都可以啊,要看了這個船的這個碰撞的爭議,是在什麼要適用於一條規則?
再碰撞發生之前,長慧輪是在什麼?航道裡面。也就是浮標航道裡面,像現在看到在2號浮標的位置,這個亞歷山大一號的位置,是在浮標航道的外面,正在慢速的接近。兩條船都不知道五分鐘之後,就會發生碰撞事件,所以大家都不知道,可是亞歷山大一號認為,這個要出航道的長慧輪,要從他的船尾通過,所以他就要施展優良船藝,要橫越航道上,讓什麼長慧輪從他的船尾通過。長慧輪認為領港告訴他,航道外面這條船,會等他出港,所以也沒有採取持續的瞭望,就假設這個亞歷山大一號會讓路給他,自己就是趕快開走,就沒事了。結果等到到了一號浮標,像現在圖形這個2340的時候。亞歷山大一號船的船頭,已經伸到航道裡面了,這個時候離碰撞,只剩下兩分鐘,這個這個時候,如果長慧輪即時觀察到亞歷山大一號的動向,也許還有機會,可以或是向左轉,但是不足3分鐘的時間,對任何一條要避碰的船隻來講,都是致命傷,因為船隻要完成一次轉向,一般需要3分鐘的時間,所以剩下兩分鐘就來不及了。況且什麼長慧輪的注意力,又被什麼f港務台跟領港的呼叫所中斷,雖然他們一直叫他右滿舵,右滿舵,但是他反應不過來,打了右滿舵15秒以後,就撞船了。當然因素很多嗎,這邊的爭議,就是什麼?對亞歷山大一號來講,在航道的外面,長慧輪在航道的裡面,這兩條船算不算是交叉相遇,依照15條的規定來講,只要看到他船在你的右邊,而且有什麼碰撞危機,事實上這兩條船撞在一起嗎,雖然他們都很莫名其妙,這時候應該,誰要讓路?亞歷山大一號要讓路,可是亞歷山大一號認為,港務台指示長慧輪要從他的船尾通過,亞歷山大一號要符合港務台的要求的話,應該要什麼?開道航道的外面,從左邊穿越航道,到航道的右邊,長慧輪才有辦法,從他的船尾通過啊,也許,四個Cable 對一條油輪來講,他要轉向是足夠了,因為油輪是圓船他的轉向啟動很快,但是對貨櫃船的轉向來說,是不足夠的。貨櫃船能需要6倍船長的距離。油輪的可能需要3倍的船長就夠轉向了。這個案例的情形,就是法官認為,亞歷山大一號在航道外面,長慧輪在狹窄水道裡面,這兩條船不是交叉相遇,亞歷山大一號船不負有什麼避讓的責任。這個就是狗屁啦,因為這兩條船的碰撞點,誰也知道是在航道外面,既然碰撞是發生在航道外面,亞歷山大就有空間避讓,他就應該讓路。現行避碰規則的要求,就是什麼不知道,碰撞點在裡?只有看現在目前的船在一個位置。就大家胡亂猜測,應該是用交叉相遇?還是要用什麼要用狹窄水道的規定?但是碰撞點是在航道的外面,為什麼大家都不知道碰撞點在裡?這就是避碰規則的缺點,都不知道在裡會發生碰撞?只有用什麼羅經方位是否有變化?來做碰撞危機的判斷。這就是什麼,以前的規定是已經。跟時代的需求不一樣,這個在長慧輪的case裡面,有很詳細的說明。各位就是知道這麼回事,你是交叉相遇?還是狹窄水道?應該以碰撞點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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