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規則研究之九 RULE 7 - Risk of coll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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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規則研究之9 RULE 7 - Risk of collision
   • 避碰規則研究之九 RULE 7 - Risk of collision  

那第七條碰撞危機的A項,每條船應該使用所有可能的方法,在當前的環境跟條件之下,去決定是否有碰撞危機的存在,如果呢有任何的懷疑,這種碰撞危機,應該假設為存在。
使用所有的方法決定碰撞危機,包括的我們的目視 阿帕跟ais,甚至是電子海圖上面的重疊顯示,那雷達的使用呢是強制規定,ais有強制規定要開啟,但是呢沒有說呢,要用ais來做瞭望,現在呢已經變成了,大家把瞭望的任務,都交給ais。如果呢船上有裝雷達而且那雷達是好的時候,適當的使用,包括使用長距離的掃描以獲得早期的碰撞危機的警報,或是呢因為你及早掃描,可以做雷達的測繪,和其他系統性的觀測方式來探測目標。當年有雷達,可是有沒有對碰撞危機的瞭解,是要用測繪來解決碰撞危機,這個呢可以說是脫了褲子放屁,因為呢海上船隻這麼多,觀測者最有效率的方法,在雷達上瞭望,當年的早期雷達,就是使用相對方位的尾跡,也就是雷達的回跡,在雷達螢幕上留下來的殘留的影像,那些年雷達都是陰極射線管,所以呢這些打擊的電子,打在雷達的螢幕上,會有一些餘暉afterglow,哪用這些構成的尾跡呢,就好像船從水裡面經過一樣,留下了尾跡,可以用來判斷,有沒有碰撞危機。
第七項使用不充分的資料scanty Information所做的假設,那是不應該的假設,特別是呢不充分的什麼?雷達資料。當年其實對雷達的測繪的,沒有一套完整的理論,第D項判斷碰撞危機是否存在的時候,下列的考慮呢應該要其中。a-1碰撞危機應該視為存在如果目視或雷達的方位,羅經的方位,接近船隻的羅經方位,沒有appreciable change,沒有可以發現的明顯改變,應該視為有碰撞危機,那我們這裡呢避碰規則講的是,羅經的方位,包括磁羅經跟電羅經。當然還有考慮到什麼?有的船沒有電羅經的,不像呢這個年頭,電羅經可以裝在你的手錶上面,那第二項碰撞危機有時候可能存在,即使呢來船有明顯的方位改變,evident 就是有證據證明,來船有明顯的羅經方位改變,可是當呢接近1個大型船隻,或者是一個拖船,因為他長度的關係,有的時候呢過得了船頭,過不了船尾,造成碰撞。接近呢一條船隻,在近的距離的時候,接近一條船隻,雖然羅經方位有改變,但是還是引起碰撞。
好這所有的謎團呢,其實我都已經把它解開來,那我們呢各位可以參考一下呢,我的著作第五章,可以說是對這個第7條呢是完全的發揮,其中呢有36000多字,這個呢應該在船長公會的船長通訊的季刊上面呢,有連載。哪台灣的船員人,可以找到船長公會的這份刊物呢去詳細的研讀,那如果有錢的話,那就應該要買一本,近接避碰的書,你就不必在那邊斷章取義。
使用所有可能的方法來做判斷,是否有碰撞危機。這與第5條是一樣的,也就是瞭望的義務是使用所有可用的方法,那如果不能確定,是否有碰撞危機?那這個就是後面講的,來船的羅經方位呢,雖然有明顯的改變,哪可能呢還是有碰撞危機。所以呢在這邊呢講的就是不清不楚,到底幾度以上的方位變更呢,才足以判斷,有沒有碰撞危機。哪個各位呢很幸運的啊,我已經替你解決了這個問題,那這個呢要去看我的近接避碰簡單的口訣,我不必看就可以背的,如果距離本船在四海浬的時候,方位改變有在5度以上,就沒有碰撞危機。其應用其實很簡單,就是呢你在海面上,看到船隻你先呢記下來他的羅經方位,假設呢是215度,然後等你判斷他大概是在四海裡的距離左右,或是你在雷達上面,看到他的距離現在是四海浬,這時候呢你再去測他的羅經方位,原來呢他是215度,那等到他四海浬的時候,你再測量它的羅經方位,他的方位呢變成220,就是比215度的時候,多了5度,這就是表示這條船呢,沒有碰撞危機,會經過呢本船的船尾。如果呢這條船的方位變成是210度,也就是比原來的215度少了5度,表示呢這條船呢會經過我們的船頭,也沒有碰撞危機。這個就很神奇對不對,哪個詳細的,你就要去看近接避碰裡面的第五章,方位的變化呢是跟來船的距離有關,同樣5度的方位變化,如果來船的距離是在2海裡的距離,就是不夠,會撞船。在2海浬的時侯,來船的方位變化要10度以上,如果是在一海浬的時候呢,方位變化需要有20度以上,才足以避免碰撞。所以四海浬遠的時候是5度,兩海浬是10度,一海浬是20度的方位變化,才足以避免碰撞,這個叫做花開效應。
那我們先看一看什麼5度 10度 20度,從哪裡得來的,20度從哪裡得來的,我們看到畫面上,主要是取得600公尺的安全距離,哪這個前面我們在講雷達的方位辨別率的時候也有說,哪個可以去參考。為什麼有時候方位變化足以避免碰撞,有時候不足以避免碰撞,主要就是你觀測方位變化的時候,有多少的距離。
當使用雷達,如果的船上有裝雷達,而且雷達沒有壞掉,要使用長距離的掃描,我們說的,避碰分三個階段,從12海浬到八海浬,這個階段其實是自由行動,那可是你的雷達距離圈,如果呢沒有設到12海浬,你就不知道十海浬或12海浬,那裡有一條船。那當然這是說能見度好的時候,眼睛看得到,但是呢如果有點霧還是雨的話呢,十海浬的目標,眼睛是看不到的,但是雷達呢要及早發現目標,你才可能的提早去做測繪。實際上呢有在海上跑過船的人呢,應該都非常清楚,遠遠的看到一個目標,去觀測他的方位,結果呢過了10分鐘以後,還是呢不太清楚,只有一兩度的方位變化,觀測遠距離的目標是相當的浪費時間,而且幾乎沒有什麼效果。那這個就是呢,我們前面講的花開效應,同樣一條300公尺的船,在一海浬的時候,他的方位,可能船頭到船尾的方位差別呢是20度,在2海裡的時候,船頭船尾的方位差別呢是10度,那在四海浬的時候只有5度的差別。所以避碰規則上面沒有講的是,你觀測來船的羅經方位是否有變化,要使用呢來船的船尾方位,來呢判斷是否有碰撞危機,因為呢撞船可能撞到船頭 船中 船尾,只有船尾的方位變化足夠,才能夠呢避免碰撞,那我們再來看一下面的圖形。

RULE 7 - Risk of collision

Every vessel shall use all available means appropriate to the prevailing circumstances and conditions to determine if risk of collision exists. If there is any doubt such risk shall be deemed to exist.
Proper use shall be made of radar equipment if fitted and operational, including long-range scanning to obtain early warning of risk of collision and radar plotting or equivalent systematic observation of detected objects.
Assumptions shall not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scanty information, especially scanty radar information.
In determining if risk of collision exists the following considerations shall be among those taken into account;
(i) Such risk shall be deemed to exist if the compass bearing of an approaching vessel does not appreciably change;
(ii)such risk may sometimes exist even when an appreciable bearing change is evident, particularly when approaching a very large vessel or a tow or when approaching a vessel at close 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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