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德宗大法官演講「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基本權」

Описание к видео 湯德宗大法官演講「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基本權」

│影片摘要│
隱私權、姓名權、婚姻與家庭、血統知悉權:釋字603、釋字293、釋字399、釋字242、釋字554、釋字502、釋字748、釋字587

憲法未列舉,但大法官解釋承認的基本權:
● 基本權:越牽涉個人自主個人自主,越牽涉人性尊嚴,越有可能被認為是未列舉的基本權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一、基本權需與時俱進;
二、很難窮盡列舉,
因此而有概括條款,給大法官很大的空間判定何謂基本權

● 隱私權:讓人作為一個主體,可以控制自己和他人的社交,得以控制有關個人的資料的權利
- 自主決定是否向他人揭露個資
-在何種範圍內、何時、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知悉個資流向與使用情形及錯誤的更正

● 姓名權:有自由命名的權利

● 婚姻自由與家庭制度
-重婚得撤銷之例外:當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的情況下所發生的重婚事件(如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的婚姻關係為例外。如果仍舊適用民法予以撤銷,會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而妨害社會秩序
-通姦罪合憲:保障性行為自由,但不應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收養雙方年齡差距限制合憲:收養者的年齡應大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違反者無效,符合我國倫常觀念
-同性婚姻合憲:大法官釋字 748 中對婚姻的描述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現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行使此權利,抵觸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婚姻自由:人可以決定是否要結婚、與誰結婚
-平等權:不能以性傾向做為理由而實施差別待遇,禁止結婚
-要求立法院兩年內制定新法或修改既有法律,使用何種形式達成同性婚姻為立法裁量的範圍
-若立法院兩年內未完成立法或修法,相同性別的二人便可直接辦理結婚登記

● 血統知悉權:子女有權知道自身血統來源,確知生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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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李崗
副執行長:陳煥華

策劃:尹懷君
攝影:林承剛、廖文聖、許芝嘉
收音:尹懷君
場務:林承剛
剪接:無憂無慮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校對:鄭凱尉、尹懷君
特別感謝:臺大開放式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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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日期: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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