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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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二、說明:
(一) 傳喚:
傳喚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以「傳票」使訴訟關係人(包含被告、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等)於特定時間「自行」到達特定處所而言,目的通常是要讓訴訟關係人到場接受訊問。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75)。因此,被告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仍應在庭前陳報無法到場事由請假。坊間有流傳被告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為誤傳,只要檢察官依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就有可能後續遭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此外,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法178)。故如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之傳票,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訴法176-1),請民眾務必到庭作證善盡國民的義務,避免遭受罰緩處罰或拘提。
(二) 拘提:
拘提是指法官或檢察官核發拘票,交由警察執行,警察則持拘票「強制」將被拘提人帶回並解送至特定處所。通常一般民眾大部分是因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會遭拘提。如民眾遭警方拘提時,認為合法性有疑義,則可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審核拘提程序之合法性。
然而,因應不同案件類型,為避免被告事先接獲傳票後知悉已遭受調查,而有逃亡、滅證或勾串證人等妨害偵查行為,例外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4種情形,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刑訴法76):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 通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訴法84)。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刑訴法87)。所謂通緝要件之「逃亡」或「藏匿」如何認定,實務上常見情形為,被告收受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檢察官即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由於警方實際執行拘提到案之機會不高,因此民眾如果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日後遭發布通緝之機會偏高,故請務必留意法院或地檢署傳票之收受。
有時候民眾通緝到案後,會反應自己沒有收到傳票,不知道要開庭,此是因送達時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可將傳票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所以看到門口有貼通知書,記得依照通知書指示儘速前往領取傳票。另外,在如住居所不便收受司法文書,亦可另外指定司法文書送達地址並陳報地檢署,避免因漏未收信以致遭通緝之窘境。
三、Q&A:
Q1:被告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何不利益?
A1:可能遭拘提。
Q2:以下何種情形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2: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Q3:實務上常見民眾遭通緝情形?
A3:實務上常見情形為,民眾為被告,於收受傳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檢察官即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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